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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新规 付费搜索结果算广告 与自然搜索要区分

国家网信办6月25日颁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7月8日,在新《广告法》实施10个月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对互联网广告规范,重点要求付费搜索结果算广告 与自然搜索要区分。
 
对《广告法》细化 解决互联网广告乱象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但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需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暂行办法》是对《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
某搜索引擎内搜索关键词“医院”后的结果
△2016年7月8日7时,在某搜索引擎内搜索关键词“医院”后的结果,其中注明了“商业推广”。
 
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 并要求应显着标明
 
《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明确列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这是我国法律法规对付费搜索广告首次进行明确定性。而且,这也是继国家网信办6月25日颁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之后,付费搜索第二次被纳入我国法律体系。
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 并要求应显着标明
对付费搜索广告明确定性 并要求应显着标明
同时,《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着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要求弹窗广告可一键关闭
 
不少用户在上网时深受弹窗广告困扰。《广告法》第四十四条从规制垃圾广告、减少用户骚扰的立法本意出发,将“一键关闭”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弹出类广告”。《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着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这是对《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的回应,并增加了第二款“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要求弹窗广告可一键关闭
要求弹窗广告可一键关闭
 
违法行为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6月25日曾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付费搜索服务应查验客户资质
 
《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实时巡查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以链接、摘要、联想词等形式提供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提供付费搜索信息服务应当依法查验客户有关资质,明确付费搜索信息页面比例上限,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着标识;
 
不得通过断开相关链接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建立用户权益保护制度 
 
《规定》明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时强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当切实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
 
同时,企业要提高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和用户权益保护制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欢迎广大网民继续对网上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举报,共同促进网络空间更加清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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